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产品推荐证书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多米综合产业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发展绿色认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等精神及《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环规财函〔2017〕172号)为提高我区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建设质量和技术水平,推动我区环境保护产品市场健康发展,结合自治区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实际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环境保护产品是指直接从事用于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设备和相关材料、药剂、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资源循环利用生产设备等。
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产品推荐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发放遵循以下原则:
(一)行业自律;
(二)为会员服务;
(三)自愿申请;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环境保护产品的种类:
(一)水污染治理产品;
(二)大气污染治理产品;
(三)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产品与设备;
(四)噪声与振动控制产品与设备;
(五)辐射污染防护产品;
(六)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产品与设备;
(七)环境监测仪器设备;
(八)资源循环利用产品生产设备;
(九)其他产品与设备。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产品推荐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资格;
(三)有齐备的生产场地、车间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条件和必要的检测、检验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生产标准;
(五)生产过程对环境的影响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第六条 申请推荐的产品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技术质量标准;
(二)产品已经定型并能正常批量生产;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国家或当地限制使用或限期淘汰的产品;
(四)知识产权权属明确,有相应的技术鉴定或专利证书;
(五)申请推荐的产品或设备生产经营须一年以上,一般应有两个以上应用实例;
(六)申请推荐的产品应符合环境保护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七)外进多米综合产品应有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多米综合产业协会出具的相关证书或证明。
第三章 申请程序及提供资料
第七条 申请单位首先在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网站(www.nmgepi.org.cn)下载相关管理办法及申请表,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如实填写《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产品推荐证书申请表》(见附件1),同时按《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产品推荐证书申报材料目录》(见附件2)提交电子版材料。协会技术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如填报存在问题,应及时告知申报单位修改补充。
第八条 经修改补充符合要求的,通知企业报送最终材料:电子材料:刻录光盘(一份),书面材料:胶装成册(一份)。必要时派专家组赴申请企业或产品使用单位逐项进行现场检查,给出评审意见。经协会内部三级审核,对符合申领条件的,由协会会长确定是否发放证书。
第四章 证书管理
第九条 《证书》有效期二年。
第十条 《证书》实行年检,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年检所需材料为年检表、《证书》(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并复印件。
第十一条 持证单位不得涂改、转让、变造《证书》。违者由发证机构注销并收回该产品的推荐证书,并在相关媒体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