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安装施工证书暂行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多米综合产业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发展绿色认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等精神及《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环规财函〔2017〕172号)为提高我区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建设质量和技术水平,推动我区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安装施工市场健康发展,结合自治区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实际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安装施工是指环境污染治理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运行调试等建设工程活动。
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安装施工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发放遵循以下原则:
(一)行业自律;
(二)为会员服务;
(三)自愿申请;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证书类别与等级
第四条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安装施工的主要类别为:
(一)水污染治理设施安装施工;
(二)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安装施工;
(三)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安装施工;
(四)噪声与振动控制设施安装施工;
(五)其他治理设施安装施工。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证书》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资格;
(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安装施工人员,按照附件2要求,相应专业配套齐全;
(四)具有健全的安装施工技术管理机构和完善的技术、质量保证管理制度;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适应工作需求的安装施工设备(提供设备清单);
(六)熟悉环境保护和建筑行业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标准;
(七)按照设计要求,独立承担过一定数量及规模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的施工安装。工程竣工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经环境监测部门监测,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有多米综合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意见,工程效益和社会信誉好。
第七条 《证书》等级内容:
(一)甲级:除符合第六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如下条件:
1.至少具备1名环境注册工程师,1名高级工程师和4名工程师,且专业与所承担的环境工程业务基本配套合理(见附件2);
2.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环境污染治理的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具有施工资质的项目经理不少于2人;
3.适用范围:
(1)水污染治理设施安装施工:能独立完成较大型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的设施安装和施工任务,治理效果显著;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国家要求的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和地方多米综合部门的要求;
(2)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安装施工:能独立完成脱硫、脱硝和除尘等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安装施工任务,治理成效可靠,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粉尘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和地方多米综合部门的要求;
(3)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安装施工:对一般固体废物深加工及资源综合利用处理处置设施进行安装施工,工程安装施工质量达到有关标准;
(4)噪声、振动物理污染治理设施安装施工项目;
4.独立承接过或以本公司为技术主体承接过一项以上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环境工程施工安装项目,投入正常运行,并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5.《证书》有效期三年。
(二)乙级:除符合第六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如下条件:
1.具备1名从事环境工程的高级工程师和2名专职工程师,且专业与所承担的环境工程业务基本配套合理;
2.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安装施工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具有施工资质的项目经理不少于1人;
3.适用范围:
(1)水污染治理设施安装施工:能独立完成工艺较简单、规模小型化的工业、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国家要求的主要污染物排放,要达到国家标准和地方多米综合部门的要求;
(2)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安装施工:能独立完成工艺较简单规模小型化的大气污染治理工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粉尘等污染物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和地方多米综合部门的要求;
(3)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安装施工:适用于以填埋、焚烧为主的固体废物处理工程(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除外);
(4)噪声与振动控制设施安装施工:工业车间及其他噪声与振动控制;
4.独立承接过或以本公司为技术主体承接过一项以上的环境工程施工安装项目,投入正常运行,并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5.《证书》有效期三年。
(三)临时:除没有工程案例,其他条件应符合第六条的基本条件,并具有乙级资格证书所具备的其他条件。
临时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第四章 申请程序及提供资料
第八条 申请污染治理设施安装施工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首先在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网站(www.nmgepi.org.cn)下载相关管理办法及申请表,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如实填写《内蒙古自治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安装施工申请表》,同时按《申报材料目录》(见附件4)提交电子版材料。协会技术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如填报存在问题,应告知申报单位修改补充;
(二)经修改补充符合要求的,通知企业报送最终材料:电子材料:刻录光盘(一份),书面材料:胶装成册(一份)。如需现场检查,协会组织相关专家,依照《内蒙古自治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安装施工现场检查表》,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提出现场检查意见。根据现场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三)经协会内部三级审核,组织专家现场考察、考评,符合条件的,经协会会长确定是否发放安装施工证书。
第五章 证书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持证单位按照《证书》规定的类别、级别和适用范围要求承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安装施工任务。禁止超范围、超等级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安装施工业务。《证书》不得涂改、转借或转让。
第十条 多家持证的单位可以联合承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安装施工任务。工程安装施工级别不同时,以承担主要安装施工任务的较高级别的安装施工单位为主,并由《证书》级别高的安装施工单位对项目施工负责。
第十一条 持证单位在机构、人员、资产、技术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安装设备等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告知发证单位,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持证单位在《证书》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应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对《证书》实行年检,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在年检中发现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违反使用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年检并注销持证单位《证书》。
(一)年检内容:上一年度承接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安装施工业绩;
(二)年检材料:《证书》(副本)、年检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将不定期对《证书》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通报持证单位近期违规操作情况,对情节严重者注销《证书》。
第十五条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安装施工,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和工程设计要求进行。污染物排放要达到国家标准和地方多米综合部门要求。
第十六条 持证单位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安装施工事故及经济损失,由持证单位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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