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证书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多米综合产业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发展绿色认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等精神及《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环规财函〔2017〕172号)为提高我区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建设质量和技术水平,推动我区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市场健康发展,结合自治区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实际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是指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竣工验收的工程总承包。
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发放遵循以下原则:
(一)行业自律;
(二)为会员服务;
(三)自愿申请;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证书类别和等级
第四条 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类别及工作范围:
(一)水污染治理工程:包括工业废水治理、生活污水治理、中水回用等工程的总承包;
(二)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包括锅炉烟气治理、工业炉窑烟气治理、油烟气雾治理、化工废气治理等工程的总承包;
(三)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工程:工业生活固体废弃物(不含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的总承包;
(四)噪声振动等物理污染治理工程:包括噪声、振动、电磁污染治理等工程的总承包;
(五)生态修复工程:包括土壤污染、水体污染修复,湿地修复、工业场地污染修复和矿山开采生态修复等工程的总承包;
(六)其它治理工程。
第五条 总承包证书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临时。
(一)甲级:可承担相关类别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及总承包业务,工程规模不受限制;
(二)乙级:可承担相应规模相关类别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及总承包业务,其工程规模不得超过《内蒙古自治区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乙级及临时证书工程规模上限》(见附件1);
(三)临时:达到乙级基本条件,尚无实际工程案例时可领取临时证书。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证书》的单位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办公、设计、实验场所;
(二)具有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资格;
(三)具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办公室自动化、电脑制图及基本的实验室装备;安装、施工应具备的机械设备和场地;
(四)有健全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有规范的单位质量保证手册,编写内容见附件2)。
(五)具有相应数量的环境保护及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见附件3);
(六)对主要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构成要求:
1.水污染治理工程:应涵盖废水治理主要工艺设计、建筑结构、自动化、概预算、给排水、安装、调试、质安、监测,环境工程与科学等专业技术人员;
2.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应涵盖废气治理主要工艺设计、暖通、建筑结构、自动化、概预算、给排水、安装、调试、质安、监测,环境工程与科学等专业技术人员;
3.固废处理处置工程:应涵盖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主要工艺设计、建筑结构、自动化、概预算、安装、调试、质安、监测,环境工程与科学等专业技术人员;
4.噪声、振动与电磁辐射治理工程:应涵盖噪声、振动、电磁辐射治理主要工艺设计、机械、自动化、环境工程与科学等专业设计人员;
5.生态修复工程:应涵盖土壤污染与生态修复主要工艺设计、生态、生物、给排水、自动化、环境工程与科学等专业设计人员;
(七)主要技术人员应有一定的工程建设经验和工程业绩;
(八)具有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工程专项设计资质和土建施工或建筑业企业施工或市政工程施工资质(省级以上多米综合、住建部门颁发);或者与具有安装、施工资质单位合作;
(九)提供符合要求的已建成使用的环境污染治理工程项目有关证明材料,申报的每个单项须有一套技术材料(包括设计委托合同、设计单位所做的工艺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纸,建设单位对初步设计的认可证明、竣工验收报告、用户意见、多米综合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等);
(十)申请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当地劳动、建设、多米综合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第四章 申请程序及提供资料
第七条 申请总承包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首先在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网站(www.nmgepi.org.cn)下载相关管理办法及申请表,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如实填写《内蒙古自治区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证书
申请表》,同时按《申报材料目录》(见附件4)提交电子版材料。协会技术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如填报存在问题,应告知申报单位修改补充,直至符合要求。如存在主要条件缺失,则告知要继续完善条件,直至达到申报类别和级别的要求;
(二)经修改补充符合要求的,通知企业报送最终材料:电子材料:刻录光盘(一份),书面材料:胶装成册(一份)。
(三)自治区多米综合产业协会将组织专家对企业及具有一定规模和代表性的工程进行现场考察(临时证书不考察工程业绩);
(四)经过协会三级审核,结合专家现场考评意见,符合条件的,经协会会长确定是否发放总承包证书 。
第五章 证书的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证书的有效期限和适用范围:
(一)甲级、乙级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临时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二)获得《证书》的单位,将在《内蒙古多米综合产业》刊物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网站公布名录;
(三)低等级持证单位达到甲级或乙级申报条件的,可随时申请转为甲级或乙级证书。
第九条 《证书》实行年检。持证单位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提交年检表、证书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条 持证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注销《证书》:
(一)为无证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图章、图签或证书的;
(二)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业务的;
(三)擅自超越类别承接业务的;
(四)允许无证单位或个人挂靠其名下,从事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业务的;
(五)因主观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污染物排放未达到设计要求的;
(六)出卖、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证书的;
(七)持证单位分立或合并后,未按时注销证书的。
第十一条 持证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和内蒙古的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的行规行约。我会将不定期会同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违约现象,视其程度进行处理,或注销证书。
第十二条 持证单位承接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后,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为建设单位提供各项优质服务,对达不到环境工程验收要求或工程质量要求的,应负责改进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否则,将终止使用该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证书》和申请表、现场检查表、年检表由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