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室内空气检测与污染治理证书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多米综合产业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发展绿色认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等精神及《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环规财函〔2017〕172号)为提高我区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建设质量和技术水平,推动我区室内空气检测与污染治理市场健康发展,结合自治区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实际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室内空气检测与污染治理,是指针对室内装饰装修、家具添置引起的室内环境污染而进行的测试,出具反映污染程度的检测报告,并针对室内空气污染提出或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达到国家相应的空气质量标准。
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室内空气检测与污染治理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发放遵循以下原则:
(一)行业自律;
(二)为会员服务;
(三)自愿申请;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室内空气检测和治理的主要污染物包括甲醛、苯、二甲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简称TVOC)、氡(简称Pn-222)等对人体有害的污染物。
第五条 室内空气检测与污染治理的类别:
室内空气检测;
室内空气污染治理;
室内空气检测和污染治理。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领证书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资格;
(三)具有工作场所与实验室;
1.室内空气检测仪器和设备经计量认证部门检定合格;
2.具有2名以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人员和全程序质量管理人;
3.室内空气污染检测和污染治理人员5名以上,需经环境保护行业协会组织的专业岗位培训,持有行业协会发放的培训合格证书,能熟练使用检测仪器,掌握室内环境检测技术及污染治理原理和方法;
(四)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和技术管理制度;
(五)独立承担过至少2个室内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并经过检测达到国家室内环境质量标准;
(六)对外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室内环境检测数据,需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计量资质CMA认证。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七条 申请单位首先在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网站(www.nmgepi.org.cn)下载相关管理办法及申请表,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如实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室内空气检测与污染治理证书申请表》,同时按《内蒙古自治区室内空气检测与污染治理证书申报材料目录》(见附件2)提交电子版材料。协会技术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如填报存在问题,应告知申报单位修改补充。
第八条 经修改、补充符合要求的,通知企业报送最终材料:电子材料:刻录光盘(一份),书面材料:胶装成册(一份)。
第九条 经协会内部三级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现场考察、考评,符合条件的,经协会会长确定是否发放《证书》。
第四章 证书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持证单位必须按照《证书》规定的要求承接室内空气检测或污染治理任务。《证书》不得涂改、转借或转让。
第十一条 持证单位在机构、人员、资产、技术、检测范围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告知发证单位,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室内空气检测与污染治理证书》有效期三年。持证单位在《证书》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应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对《证书》实行年检,年检日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在年检中发现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违反使用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年检并注销持证单位的《证书》。
(一)年检内容:年度内承接的室内空气检测与治理业绩;
(二)年检材料:《证书》(副本)、年检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复印件。
第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不定期对《证书》持证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操作情况要及时通报持证单位,对违章作业情节严重者注销《证书》。
第十五条 持证单位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失误,引发人身安全及经济损失的,由持证单位负全部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